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6|回复: 0

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章程(初稿)

[复制链接]

30

主题

75

回帖

1508

积分

一级军士长

02级中音号许结移

积分
1508
QQ
发表于 2024-4-10 17: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xujieyi 于 2024-4-10 17:23 编辑

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章程(初稿)


(2024年6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自1992年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军乐团成立至今,所有退役和现役团员自愿参加的联合性、互助型、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加强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团员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团员间信息交流及各种可能的协助与合作;团结广大团员共同为国家、为地方、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为所属广大团员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或需求,提供相关信息和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加强团员之间的联系,团结团员,发挥校友会的力量,互勉互助,使团员在各行各业的事业更加兴旺,达到每位团员共同进步的目的。
  (三)宣传介绍母校的发展状况,促进广大团员、团员所在地区与母校的交流与合作。
  (四)宣传团员中的成功典型和先进事迹,弘扬先进,提供经验,相互借鉴,相互砥砺,共同发展。

第三章  校    友

第七条 自1992年中国地质大学大学生军乐团成立至今,所有退役和现役团员均可成为本会校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校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入会的程序
符合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
   (三)在校友会会议上,参加关于校友会建设和校友联谊工作等问题的讨论;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校友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并通过各种形式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校友联谊活动作贡献;
  (三)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相关事项;
  (五)积极为本会筹措经费。
   (六)视情况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校友退会应通知本会。
校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代表大会,校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校友代表大会至少有50名以上校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校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校友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校友代表的产生
校友代表由校友集中单位和地区推荐或校友自荐,经校友代表大会筹备组审核通过。
第十七条校友代表的权利
除享受本章程第十条校友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校友代表大会;
(二)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校友代表的义务
除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校友的义务外,还负有以下义务:
(一)对口联系本单位或本地区校友日常服务工作;
(二)将本单位或本地区新到校友信息上报校友会秘书处,并向新到校友传送本会相关事宜,包括章程、活动、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校友会信息;
(三)通知或组织本单位或本地区校友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在本会举办活动期间提供相关帮助或协助。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校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的产生
理事从行业骨干或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友中产生,产生程序如下:
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校友推荐,经校友代表大会筹备组审核提名,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理事自然获得校友代表资格。
第二十一条理事除了拥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权利和义务,还拥有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校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在校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本会校友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经校友代表大会通过,本会敦请德高望重的校友出任荣誉会长。根据需要,由理事会决定可设若干荣誉理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兼任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工作,主要职责是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监事、秘书长的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校友代表大会筹备组或理事会推荐,经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核准,由校友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从理事中推荐。
监事长及监事由校友代表大会筹备组推荐,经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核准,由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产生
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或部门负责人任用。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任期五年一届,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本会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对各兄弟校友会的合作交流工作,扩大本会的影响力。
   (六)为本会筹备经费;
(七)授权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权;
(八)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筹划本会各项工作、活动等,维护本会健康长久发展。
(二)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秘书处及各工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活动;
(三)为本会筹备经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
(三)协助会长处理本会重要事务。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活动等各项事务。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助会长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任用;
(六)为本会筹备经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副秘书长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各兴趣俱乐部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是由秘书长主持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落实理事会的决议,并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校友或校友企业的捐赠;
(三)活动经费收入;
(四)活动冠名等商业赞助;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特定事件募集;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校友会费,具体标准见《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开支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校友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监事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公布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校友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中国地质大学校友会或相关部门审查,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4年X月X日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第一届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地质大学军乐团校友会理事会。

-------------------

撰稿人:朱建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地大军乐团论坛

GMT+8, 2026-4-17 17:42 , Processed in 0.036834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